根据关于在海关报关单上预留位置显示货物/商品价值(进口/出口)的支付方式信息的685/11/M号令,望各方遵守以下规定:
1. 报关单应自动显示货值支付方式(进口/出口),否则将退回至经纪人再作补充。
2. 如船运的货款采用银行信用证/托收或汇款/支票等方式支付,应附上证明文件,否则应保证在3个月的宽限期内补交。
3. 如现金结算的交易额超过60,000(含60,000)沙特阿拉伯里亚尔,请出示沙特阿拉伯王国境外钱款流出申报序列号及复印件。如不能出示,应保证日后补交文件(海关调查部将进行调研并督促整改)。
4. 以银行信用证、托收单、汇款或支票等方式支付或批量支付的货款,应注意以下事项:
a. 银行信用证、托收单、汇款单或支票等支付单据证明的复印件应与海关预报关单一同提交。
b. 托收将根据船运支付单据上标示的金额自动完成(全额或部分金额,如为部分金额,发票须包含单据编号及日期信息。)
c. 如该单据无编号信息,海关将要求进口商提供单据复印件。
5. 如采用信用证支付,需进行担保(进口/出口),再为每宗交易重新单立帐户,并标上交易金额。款项支付后,帐户会关闭,并根据实际支付金额提供付款单据复印件。
6. 如货物以个人名义直接或经速运公司/邮局寄送,单据中应标明支付方式。如海关有任何疑问,将要求出示标明支付方式的单据。
7. 信息中心将负责:
a. 推动法规执行—在进口/出口报关单、快速清关单及统计报关单预留空白,以显示详细支付方式信息,且在同一张单据及相关单据中,显示支付金额。如各单据中的金额不吻合,
将立即发送至担保方。(和现金相关)
b.(财务调查)部的法务部顾问(分部)将监督担保履行情况。
c. 海关事务部(货值分部)将监督上文(2,3,4,5)中提及的担保履行情况。
8. 海关事务部—货值分部将密切关注并妥善处理2,3,4,5中涉及的各项事宜。
9. 如未申报交易(进口/出口)货物价值,或支付方式有任何疑问,法务部—调查分部将负责调研各海关分局送交的相关问题报告。
10. 危险(危险货物)处理部将与货值分部合作半年报告,汇报系统执行情况,包括海关各分局(进口/出口)在已申报价格前后的变化。如出现欺诈或类似问题,将对当事人记进行处罚。
11. 货值部、危险处理部与法务部合作,每半年将对系统独立审计一次。
注:此为杭州英镁转载沙特海关通知的翻译文稿,为各相关贸易人熟悉规定考虑,此文谨供参考。正式请以沙特海关正式原文通知为准,杭州英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各相关贸易人基于此新闻动态所做出的决定以及操作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负责任。敬请甄别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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